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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度新农合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调整、提高补偿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1-03-21
2011  年 度 新 农 合
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调整、提高补偿的通知
一、滕州市中医医院门诊医药费补偿方案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和省政府《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》,参合农民在滕州市中医医院门诊就诊,使用中药饮片、中药自制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(中医针灸、推拿、拔罐、刮痧)的,医药费报销50%;参合农民在滕州市中医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,实行即时结报,纳入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管理。
二、住院医药费补偿方案
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中可纳入补偿部分,采用分段累进计算补偿的办法。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,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、分段累进补偿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:
(一)枣庄市内一、二级定点医院:起付线为300元。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,扣除起付线后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报销:
1、医药费301~5000元(含5000元),按60%比例报销;
2、医药费5001~10000元(含10000元),按70%比例报销;
3、医药费10001元以上,按80%比例报销。
以上使用中药饮片、中药自制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的,医药费报销提高10%,其中针灸治疗的费用按90%比例报销。
(二)枣庄市内三级定点医院:起付线为500元。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,扣除起付线后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报销:
1、医药费501~10000元(含10000元),按50%比例报销;
2、医药费10001元至20000元(含20000元),按60%比例报销;
3、医药费20001元以上,按70%比例报销。
以上使用中药饮片、中药自制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的,医药费报销提高10%,其中针灸治疗的费用按90%比例报销。
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。调整后的医药费报销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。2011年度参合农民在此之前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已报销的,待执行新的医药费报销标准后给予二次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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